(2016)赣07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蓝源东、赖莲芳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源东,赖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蓝源东,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欣山镇。被执行人赖莲芳,女,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申请人蓝源东、蓝椿晖与被执行人赖莲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元,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人,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