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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风生与江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风生,江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304号原告:江风生,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告:江玉英,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宜黄县人,现住宜黄县。原告江风生诉被告江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风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风生以被告江玉英答应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风生对被告江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风生负担。审判员  邹文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