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艳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3民初651号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亮、牛红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荣,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