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3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琳娜与龙江、罗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娜,罗彬,代仁平,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537号之一原告张琳娜,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秀梅,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彬,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代仁平,女,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龙江,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济强、夏卿,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娜与被告罗彬、代仁平、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琳娜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琳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琳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羽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