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1执7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750-1号申请执行人涂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都匀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班某某,男,生于1979年4月18日,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罗悃镇。依据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班某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涂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80799.92元,并承担诉讼费1810元、执行费2639元,共计183618.92元。2016年8月22日双方达成协议从8月起第一个月还款4万,以后每月还款2万,如按期还款涂某某只要183600元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赖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