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徐略勇、张梅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略勇,张梅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略勇,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仙,女,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上诉人徐略勇因与被上诉人张梅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上诉人徐略勇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略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略勇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略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玮审 判 员 姜一珉审 判 员 夏旭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邱露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