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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徐略勇、张梅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略勇,张梅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略勇,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仙,女,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上诉人徐略勇因与被上诉人张梅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上诉人徐略勇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略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略勇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略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玮审 判 员  姜一珉审 判 员  夏旭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邱露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