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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烈裕、陈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烈裕,陈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1执9号申请执行人:黄烈裕,男,汉族,1953年12月04日生,住所地:莲花县。被执行人:陈树林,男,汉族,1953年11月01日生,住莲花县。申请执行人黄烈裕与被执行人陈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3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4、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等。经向国土、车管、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申请标的为23200元,执行费253.7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3200元,执行费253.7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高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冬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