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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希华与张凯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华,张凯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191-1号申请执行人张希华,居民。被执行人张凯旋,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希华与被执行人张凯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通过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