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7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青岛万盛祥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孙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盛祥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孙义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7005号原告:青岛万盛祥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被告:孙义和,农村居民。原告青岛万盛祥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万盛祥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贤、陈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义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万盛祥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测绘费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经原、被告双方对以前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的测绘业务进行对帐,被告共计欠原告测绘费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原告至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特依法具状贵院,望予依法裁判。被告孙义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测绘业务,共测绘地块7处,主要测绘地块面积和界址点,约定519元/界址点,0.22元/平方米。2015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测绘费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青岛万盛祥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测绘费(七处)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欠款人:孙义和2015年1月26号电话:138××××1351”。该欠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孙义和委托原告青岛万盛祥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测绘业务,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测绘费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测绘费人民币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义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万盛祥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测绘费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义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