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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章福与被执行人苏新民劳务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章福,苏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姚章福,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苏新民,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申请执行人姚章福与被执行人苏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苏新民价值人民币22780元(包括本金22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230元)及相应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