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鲁执字第1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杰与孙秀丽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杰,孙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鲁执字第1227-9号申请执行人:孙杰,男,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秀丽,女,蒙古族,农民。本院对孙杰诉孙秀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阿鲁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孙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秀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秀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秀丽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秀丽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彦包特信用社发放的工资内的存款13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