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执1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917号之一被执行人刘成。本院依据(2016)苏09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刘成罚金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判决书确定处罚被执行人刘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和退还赃款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将本案移交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成无车辆,无房产,银行账户被冻结,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刘成无车辆,无房产,银行账户被冻结,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中交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昌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