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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淄博幸运风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其芳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幸运风商贸有限公司,徐其芳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465号之一原告:淄博幸运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桂燕,经理。被告:徐其芳,女,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幸运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其芳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徐其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联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签订了《联营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并协商无效由淄博市高新区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徐其芳所提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其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 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乃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