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台安县国土资源局与鞍山聚源谷物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安县国土资源局,鞍山聚源谷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21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明旭,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从为。被申请执行人:鞍山聚源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富家镇。法定代表人:张洪伟。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台国土资罚[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国亮陪审员 刘丽芬陪审员 张 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