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3113林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1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某路东侧人行道附近,此时被害人梁某玲步行从此处经过,手上提着一个手提包(包内有一部粉红色OPPO牌手机、300元人民币现金、三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被告人林某某便上前用手捂住梁某玲的嘴巴并去抢该手提包,梁某玲呼救并反抗,林某某将梁某玲推到在地导致梁某玲身体受伤,同时将包抢走并逃离现场。随后,林某某将抢得的手机变卖。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的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583元(已发还)。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意见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物部分追回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 敏人民陪审员 闵 素 本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