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荣会与鲁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会,鲁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333号原告:杨荣会,女,1968年出生,住山东莱芜市被告:鲁金香,女,1956年出生,住山东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杨荣会诉鲁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杨荣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荣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