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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9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辩护人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开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丁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韩念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鲁L×××××号牌小货车载张某甲,韩某,张某乙三人,沿日照市疏港高速南侧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山后村路段处时,与陈某驾驶的沿疏港高速由西向东行驶的鲁L×××××/LM695挂号牌大货车相撞,致张某乙当场死亡,朱某、张某甲、韩某受伤。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进行民事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朱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符合本案事实,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东超附:本案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