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江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71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江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1083元减半收取541.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