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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刘跃芳与雷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芳,雷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797号原告:刘跃芳,女,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雷清华,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金马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芳与被告雷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雷清华银行存款635000元或者依法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跃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雷清华银行存款635000元或者依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