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家明、张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张家明,张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张家明。被执行人张虹。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张家明、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家明、张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杰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家明、张虹支付1233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张家明、张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家明、张虹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征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