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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利斌、朱海凤等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利斌,朱海凤,胡某,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胡利斌。申请执行人朱海凤。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炳全。申请执行人胡利斌、朱海凤、胡某与被执行人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4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561.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18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