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满萍、王钰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满萍,王钰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满萍,女,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王钰礼,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原住吉安县,现在吉安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彭满萍与被执行人王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钰礼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满萍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2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钰礼与严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钰礼应向申请执行人严丽华支付赔偿款330873.8元。在执行期间,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钰礼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共计101053.55元。由于被执行人王钰礼现在吉安监狱服刑,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执行的标的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彭满萍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在收到本院的通知后,严丽华对彭满萍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彭满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诉讼,本案需等待审理结果再行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忠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