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李燕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李燕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强,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燕福,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永强与被执行人李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永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永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119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永强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燕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