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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毛井和与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井和,崔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2民初1244号原告毛井和,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陈忠,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兰西县。被告崔军,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原告毛井和与被告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井和的委托代理人陈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井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种子款2,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6日,被告在兰西县春雨种业燎原总经销处赊购吉品-704玉米种子21袋,每袋种子价格100元,共计2,100.00元。双方约定年末还款,但至今此款未还。被告崔军辩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6日,被告在兰西县春雨种业燎原总经销处赊购吉品-704玉米种子21袋,每袋种子价格100元,共计2,100.00元。双方约定年末还款,但至今此款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据、证人荣义龙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玉米种子后既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井和玉米种子款2,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崔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国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