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何启恒、黎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何启恒,黎燕敏,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法定代表人:陈传龙被执行人:何启恒,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顺德区。被执行人:黎燕敏,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特1号。法定代表人:冯博宇被执行人: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工业区中奥置业楼B3号。法定代表人:何启恒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启恒、黎燕敏、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启恒、黎燕敏、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何启恒、黎燕敏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5297.97元;二、被执行人何启恒、黎燕敏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9382.45元;三、被执行人何启恒、黎燕敏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701.25元;四、被执行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8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启恒、黎燕敏、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4001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