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马店村村民委员会与司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英,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马店村村民委员会,司颖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秀英,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栋,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马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马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凤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磊,滨州滨城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司颖,居民。上诉人王秀英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马店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司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小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小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秀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立俊审 判 员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学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