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27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曹述银与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述银,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曹述银。被执行人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述银与被执行人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劳人仲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曹述银案款433857.83元,并由被执行人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用6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案款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特克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特劳人仲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