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与邬舰兵、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邬舰兵,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被执行人邬舰兵。被执行人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华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邬舰兵、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会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邬舰兵、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邬舰兵、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邬舰兵、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