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2、李某3等人与鲁某晋等三人在黄骅市开发区威缪斯酒吧门口发生了口角并相互厮打,李某某用拳头击打鲁某晋面部,造成鲁某晋面部受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晋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2、李某3等人与鲁某晋等三人在黄骅市开发区威缪斯酒吧门口发生了口角并相互厮打,李某某用拳头击打鲁某晋面部,造成鲁某晋面部受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晋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4月24日其在李某4家玩,晚上大概11点左右李某2给李某4打电话叫其和他去酒吧玩,其就开着车拉着李某4和他表弟来到了威缪斯酒吧。大概凌晨2点多其和李某4、他表弟就走了。其三人开车到了新世纪中学附近,李某4接到了一个电话之后说,回去趟,李某2他们和别人闹起来了,其就开车返回酒吧。其下车之后就看到李某2和一名女子在那骂街,随后不知道谁问李某2为什么,其也没来得及听就先去停车了。其停车的功夫李某2等人不知为什么又和其他三名男子闹了起来,在那里推推搡搡,随后有一名戴眼镜的男子(鲁某晋)推了其一下,就跟着其他两名男子去打李某2了,其过去一拳打在了鲁某晋的脸上,接着其又朝他面部打了一拳但没打上,在这过程中较胖的男子用酒瓶子把李某2的头部打破了。其当时打完鲁某晋之后只顾拉架了,没注意他是否受伤。2、鲁某晋陈述证实,2016年4月24日晚上,其和几个哥们去开发区威缪斯酒吧玩,玩到凌晨两点左右从酒吧出来。出来后,其看到门口有两拨人打起来了,随后不知怎么回事其朋友张某1冲着吵架的那些人就过去了,但是他具体过去干什么其不清楚,其就跟在后面过去了。张某1又和其他人发生了冲突,其就站在旁边,这时不知谁在侧面用什么东西打了其右侧面部一下,将其的眼镜打掉了,当时其的面部都是血。3、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25日凌晨2点多其和鲁某晋、小边在黄骅市威缪斯酒吧喝完酒出来,出来之后看到外面有一群人在吵吵,其三人就站在车旁边看。其拿手机一边录像一边和酒吧营销刘某远他们说话,随后其听到那一群人里面有一名男子(李某3)骂其,其就过去问他为什么骂人,当时鲁某晋和小边也跟着一起过去了。其和鲁某晋、小边一起打对方,具体打谁打哪其记不清了,打了几下之后其就看到鲁某晋不知道被谁拉到了一边,其再回头时看到鲁某晋脸部全是血,其见状就走到酒吧拿酒瓶子朝对方扔了过去,想吓唬吓唬他们,随后其就让小边开着车拉着鲁某晋上医院了。4、李某3证言证实,2016年4月25日晚,其和李某2、李某5、李某某、李某4、李某某1几个人在开发区威缪斯酒吧玩,玩到凌晨2点多的时候,从酒吧出来李某某、李某4和李某某1开车走了。李某2不知什么原因在酒吧门口和几名女子闹起来了,其和其他人在中间劝架,其看到酒吧门口有一辆凯迪拉克轿车,有一名较胖的男子(张某1)在用手机给其录像,其对那名男子说“你别录了”,那男子(张某1)就冲着其过来了,张某1推了其一下,李某2就过来撕扯对方,对方也打李某2,双方就打在一起了,具体几个人动手其没看清,随后其看到李某2头部流血了。打完后其看到李某某和李某4在旁边,他们什么时候回来的其没有看到。对方有没有人受伤当时其没注意,过了两天其听说对方某受伤了,但是具体谁受伤其不清楚。5、刘某远证言证实,2016年4月25日晚上2点多,其在威缪斯酒吧门口碰到了张某1、鲁某晋、小边正在门口站着,其就在和他们说话,在酒吧门口有一帮人正在那闹起来了,之后好像因为张某1在那给他们录像,对方有一名男子骂了张某1,张某1就朝那帮人去了,小边和鲁某晋也跟过去了,他们过去说的什么其没有听清楚。因其的狗跑了,其去追狗,在回来的时候看到鲁某晋在公路边上用手捂着脸,张某1往西追那帮人了,其没有看到双方都有谁参与打架。6、李某2证言证实,2016年4月24日晚上11点左右其和李某3、李某某1、李某5在威缪斯酒吧玩,大概过了二三分钟李某5又叫来了四个人(李某6、双某、李某某),玩到了大概凌晨2点半左右,准备回家,李某6、双某和李某某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提前走了。其余几人正准备走时,门口有一喝多的女子推了其一把并骂其,随后好像是李某3说了句你别录像,之后其就看到一名较胖的男子(张某1)过来打了一下其,具体打哪其也记不清了,其就和那名男子打在了一起,这时又有人过来打其,其也打他们,不知谁用酒瓶子打了其头部一下,怎么打得其也记不清了。其右前额被打破了,缝了四针。其也不知道李某某在不在现场,也没看到他。7、李某4证言证实,2016年4月24日晚上11点多,李某5给其打电话叫其去酒吧玩,大概12点左右其和李某某、张某2就来到了威缪斯酒吧,到了之后李某2、李某3、李某5、李某某1正喝着酒,玩到凌晨2点多其和李某某、张某2就走了。快到家时李某5给其打电话说和别人闹起来了,随后其三人就开车回来了。其到了之后看到李某2几人正和几名女子在那闹,其就过去拉架,正说着就看到李某3和一名较胖的男子(张某1)吵起来,有几名男子就围过来了,过来几个人其没看清楚,双方就打起来了。李某2和鲁某晋受伤了,李某2前额受伤了,鲁某晋右眼伤了,当时李某某开始也和其拉架,后来太乱了起就没有看到他。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某晋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有李某5、李某某2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审判长 夏丽萍审判员 龚长华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肖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