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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储功林、陈宏财与潘幼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功林,陈宏财,潘幼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998号原告:储功林,农民。原告:陈宏财,农民。被告:潘幼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功林与被告陈宏财、潘幼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功林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储功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储功林负担。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