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9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永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永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941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宗太,主任。被告王永青,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永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永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