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宜务与林宜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宜务,林宜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闽0128民初1538号原告林宜务,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山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宜炳,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山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宜务与被告林宜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翁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收取的押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声称能为原告办理出国手续为由,于1998年8月8日向原告收取出国押金4.5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林宜炳应偿还原告林宜务4.5万元,其余款项原告予以放弃;二、上述款项共分4笔偿还,于2016年9月3日之前偿还0.9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偿还1.35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偿还1.35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偿还0.9万元。以上款项均汇款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林宜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支行;账号:6210983910017648932);三、被告如未按上述还款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视为上述债务全部到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还债务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四、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被告林宜炳负担;五、其他事项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