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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陶红艳与邬家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红艳,邬家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803号申请执行人陶红艳。被执行人邬家麒。申请执行人陶红艳与被执行人邬家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邬家麒应支付陶红艳工资款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红艳与被执行人邬家麒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邬家麒结欠陶红艳劳动报酬6065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55000元结算,该款邬家麒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48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7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蒋东执行员张晓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