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某、周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18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县,身份证号码:×××3910。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11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被告人周某,男,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铜梁区,身份证号码:×××5437。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袁晶、翟连带,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周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炽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袁晶、翟连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胡某在其居住的东莞市企石镇鸿赢厂宿舍内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胡某共计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约132期,每期投注人数约10人,投注额约1500元,接受投注金额共约198000元。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胡某开始将其收受香港外围的“六合彩”投注单转投给被告人周某。至案发,被告人周某共计收受被告人胡某转投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约48期,每期投注人数约10人,每期投注额约1500元,共计接受投注金额约7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提取笔录、手机截图,电子物证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投注单、统计说明,通话清单,被告人胡某、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周某参与赌博犯罪时间短,获利金额小;3、被告人周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周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5、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周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周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以对他们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胡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适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更重要的是会诱发各种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视被告人胡某、周某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手机3部(详细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人民陪审员 曾雄志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