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六道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张秀兰,该公司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004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富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