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079号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