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行审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达永、郑美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达永,郑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879号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杰,局长。被申请人李达永被申请人郑美玲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903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903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903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李达永、郑美玲缴纳社会抚养费13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