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绥中滨海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振廷、苏俊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滨海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振廷,苏俊尧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196号原告绥中滨海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建学,系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振廷。被告苏俊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滨海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振廷、苏俊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滨海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00元,邮寄费120.00元,由原告绥中滨海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