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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艳芬诉刘晶房屋租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芬,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芬,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晶,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艳芬与被执行人刘晶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艳芬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5979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芬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陈艳芬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晶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艳芬42000元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生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