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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俊虹、刘五洋与刘五洋、襄阳市文德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虹,刘五洋,襄阳市文德超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508号原告陈俊虹。被告刘五洋。被告襄阳市文德超市,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理工学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虹与被告刘五洋、襄阳市文德超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陈俊虹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