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蒋作华与侯明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作华,侯明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蒋作华。被执行人侯明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作华与被执行人侯明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0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权利,并当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审 判 员 秦陆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