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嵘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卢旺达、王细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嵘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卢旺达,王细勇,分宜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2239号原告:广州市嵘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委托代理人:钟乐军。委托代理人被告:卢旺达,汉族。被告:王细勇,汉族。被告:分宜远航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原告广州市嵘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诉卢旺达、王细勇、分宜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06-07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嵘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卢旺达、王细勇、分宜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嵘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一、判令被告卢旺达、王细勇、分宜远航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辆检测费、交通费、车辆保管费、停运损失,共计202241.25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对上述赔偿在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旺达、王细勇、分宜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4,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东明审判员 闾容进审判员 闾容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