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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山科能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南京雅悦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科能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南京雅悦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704号原告:黄山科能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兴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雅悦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世健,总经理。原告黄山科能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能散热器公司)与被告南京雅悦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悦汽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科能散热器公司诉称,2014年6月3日,科能散热器公司与雅悦汽配公司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能散热器公司向雅悦汽配公司供应汽车散热器,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科能散热器公司依约供应了货物,而雅悦汽配公司却拖欠货款。科能散热器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雅悦汽配公司支付科能散热器公司货款796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15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9675元为基数,按每月2%自2016年2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11日至款清之日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雅悦汽配公司负担。雅悦汽配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合同签订地安徽省黄山市共有7家基层人民法院,应属约定不明,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科能散热器公司(乙方)与雅悦汽配公司(甲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争议解决: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中注明了合同签订地为“黄山”,但“黄山”无法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合同约定的管辖属约定不明,故本案应依据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雅悦汽配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甲方仓库”亦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京雅悦汽配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昱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