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有与被告胡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有,胡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526号原告:蔡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胡金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蔡有与被告胡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