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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有与被告胡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有,胡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526号原告:蔡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胡金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蔡有与被告胡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