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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716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