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716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