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302号原告:丁某,女,住址庆安县。被告:姚某某,男,住址庆安县。原告丁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丁某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