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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302号原告:丁某,女,住址庆安县。被告:姚某某,男,住址庆安县。原告丁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丁某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