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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财保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古峻源诉邹自林曾钟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财保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古峻源,邹自林,曾钟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97号之一申请人:古峻源,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邹自林,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曾钟乐,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川1028财保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曾钟乐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古峻源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曾钟乐所有的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古峻源提供的担保物,朱某某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