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旭与被执行人苏择飞、周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苏择飞,周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苏择飞,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周霖,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与被执行人苏择飞、周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旻审判员 詹金华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