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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子建与被执行人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建,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吴子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XX光,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子建与被执行人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吴子建提出撤诉申请,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