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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杜XX、蔡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杜XX,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8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以铁,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学鹏,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要春,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杜XX。被执行人蔡XX。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该委作出的静海县计生征字2015年第5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津0118行审15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缴纳了部分社会抚养费,鉴于被执行人经济来源欠缺,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8执20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学军人民陪审员  高云弟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同侃 来自: